本院受理原告尹雪成与被告蒯学燕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1209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1、请求判令确认位于安徽省六安市清水河街道发能海心沙13楼一单元303室(产权证号:3230126)归原告所有;2请求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配合原告办理上述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6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安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