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皖1602民初19415号之一原告魏来与被告唐秋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19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唐秋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魏来借款本金5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魏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9元(已减半),由被告唐秋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