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六安聚茂海绵城市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有军、黄鑫晨、六安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4344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摘要:一、李有军在减资500万元范围内对(2024)皖1502民初2580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确认的即六安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127100元及违约金共计150000元、诉讼费2119元、保全费1505元、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黄鑫晨在认缴出资50万元范围内对(2024)皖1502民初2580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确认的即六安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127100元及违约金共计150000元、诉讼费2119元、保全费1505元、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六安聚茂海绵城市产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李有军、黄鑫晨负担】、诉讼费结算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