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银客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登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6)皖1503民初4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银客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材料款65711元及利息(以65711元为基数自2026年4月3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银客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40元,保全费720元,合计2160元,由被告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