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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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钊

本院受理原告陆利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623民初7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陆利货款2231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2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0%计算,自2026年4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08元,由被告张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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