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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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州市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长乐区营前街道营前新区营滨路西侧、三叉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0843343220.法定代表人:李维东,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吴华银与被告林祖安、许娇、第三人福州市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原告吴华银就(2026)闽0112民初792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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