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0207民初8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应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30474.5元及违约金35807.66元,并自2024年1月11日起,以剩余未付租金130474.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王应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400元;三、被告孟仙在与被告王应坤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清偿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四、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将租赁物(车辆识别代码LSKG4GC14KA103509)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用于清偿被告王应坤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王应坤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王应坤所有;五、驳回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96元,由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7元,被告王应坤、孟仙、贵州久网同城科技有限公司望谟分公司负担4719元(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户名:芜湖市财政局,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420060130180100474872619257)。案件公告费,由被告王应坤、孟仙、贵州久网同城科技有限公司望谟分公司负担。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