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姣姣与被告张涛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623民初13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丁姣姣与被告张涛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丁姣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