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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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钱宏志

原告姜威、杨金松与被告钱宏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判决如下:被告钱宏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姜威、原告杨金松借款本金482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82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3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253元,由被告钱宏志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207民初8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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