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皖1623民初17982号原告侯怀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侯怀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3000元以及暂计利息4800元(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13日起月利率1%予以计算,暂计至2026年9月13日利息为4800元,以本金53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9月10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即年息3%予以计算至本息结清),直至款项结清,上述本息暂共计87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胡集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