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黄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23民初143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被告沈小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黄勇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8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3%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沈小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