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黑 1283 民初 339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刘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欠款本金 21336.88 元;并给付以 21336.88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2 月 29 日始至该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 LPR 的四倍即按年利率 14.4% 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868 元,由刘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到期未上诉,应在本判决生效后 7 日内向本院缴纳该案诉讼费,逾期未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