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公告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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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江

本院受理王晓辉与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黑 1283 民初 336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李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王晓辉劳务费 26700 元;二、李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王晓辉以 34700 元为基数,自 2014 年 7 月 1 日始至 2015 年 2 月 2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以 26700 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2 月 3 日始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以 267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839 元,由李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到期未上诉,应在本判决生效后 7 日内向本院缴纳该案诉讼费,逾期未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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