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谢晓健诉被告刘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刘志丽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七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