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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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陆启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顺香与被告陆启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闽09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陆启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王顺香专利号为ZL201830544751.9、名称为“发簪(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二、被告陆启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顺香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元;三、驳回王顺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顺香负担45元,被告陆启华负担5元。公告费340元,由被告陆启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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