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航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青阳家兴建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闽0503民初41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晋江市青阳家兴建材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市航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937元及该款自2026年3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5%计算的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98.4元,由晋江市青阳家兴建材商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