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孙自红与被告李少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11民初3276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2月01日上午09时20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