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闽0212民初6511号我院受理原告郑建辉与被告厦门榕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唐俊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4985.19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5月30日为73408.45元:以76985.19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五的日利率,自2019年5月20日计至2019年8月31日为4003.23元;以68985.19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五的日利率,自2019年9月1日计至2019年9月25日为862.31元;以64985.19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五的日利率,自2019年9月26日暂计至2020年8月19日为10690.06元;以64985.19元为基数,按15.4%的年利率,自2020年8月20日暂计至2026年5月30日为57852.84元;3.请求判令被告二就上述1-2项债务与被告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1-3项诉讼请求金额暂计至2026年5月30日为138393.64元。)4.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本院定于2026年11月30日9:00在新城法庭第一法庭【厦门市同安区西柯街道东柯路1号(苏颂医院旁)】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