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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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应根、张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弘景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应根、张春梅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0191民初7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应根、张春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弘景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32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3278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张应根、张春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弘景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损失102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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