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已受理原告韦成锋与张久远、张琴、深圳市龙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6年11月25日上午10时30分在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