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吴忠元与孙桦辉、徐州脑铂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黔 2701 民初 2381 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桦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忠元欠款本金 20895 元及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 2025年8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 12%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孙桦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忠元律师代理费 2000 元;三、被告徐州脑铂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在依法对被告孙桦辉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以其对案外人享有的已到期债权中每笔回款的 5%比例金额向原告吴忠元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 476 元,公告费 400 元,合计 876 元,由被告孙桦辉、徐州脑铂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特此公告。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