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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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田云、李绍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告田云、李绍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944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田云、李绍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借款本金450000元及截至2026年3月21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3365.68元,合计453365.68元;二、被告田云、李绍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后期利息(含罚息):2026年3月22日起按《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对抵押财产即位于六安市皖西东路与长安南路交叉口西南盛世嘉园10#楼1-403室房屋【不动产权证:皖(2021)六安市不动产权第065200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21)六安市不动产证明第3143178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601000元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结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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