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赵国芳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0123民初1725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