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聚力陶瓷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鑫如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长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11224号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278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3013元(利息计算方式:以127858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告为一年期LPR乘以1.5倍计算至清偿全部款项为止,暂计至2025年12月15日),合计16087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审理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