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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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姚森昌

本院受理原告葛连师与被告姚森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621民初8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姚森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葛连师借款本息合计120000元;二、驳回原告葛连师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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