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行诉被告孙超、刘燕,案号为(2026)皖1621民初986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