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都匀市昱成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与贵州腾丰建设有限公司、贵州腾丰建设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贵州腾丰建设有限公司河北第一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异议人贵州腾丰建设有限公司河北第一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任县支行;账号:0406331619300257435)的查封措施,中止对该账户内资金的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听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6年11月27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召开听证,特此公告。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