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按照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送达异议人安徽顺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陈世执与被执行人安徽中成输送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市建工集团合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复议纠纷一案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皖01执复87号执行裁定书,其依法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6)皖0111执异11号执行裁定;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