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都匀市昱成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与贵州腾丰建设有限公司、贵州腾丰建设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贵州腾丰建设有限公司南明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将异议人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2.请求贵院立即解除依据(2025)黔2701执恢147号对异议人名下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听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6年11月27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召开听证,特此公告。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