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闽0112民初10127号冯依通与唐风龙,朱丹丹,昆山隆弘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冯依通诉求如下:1、恳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唐风龙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000元及利息2940元【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其中,以104000元为基数,2026年5月19日起至2026年7月27日利息为2600元,自2026年7月28日起以34000元为基数继续计算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暂从2026年7月28日计至2026年8月27日止为340元】。上述借款本息合计36940元。2、恳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朱丹丹、昆山隆弘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1月27日9时0分在古槐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