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林颖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695元,并以该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丰泽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