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合肥致曲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薄维建、王丽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7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致曲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薄维建、王丽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12120.37元(暂计算至2025年7月8日,之后的逾期还款罚息以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95%的1.5倍标准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3.95%的1.5倍标准计算至2026年4月24日止);二、被告合肥致曲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薄维建、王丽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支付律师费4000元;三、如被告合肥致曲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薄维建、王丽美未按上述条款按期足额还款,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有权就被告薄维建抵押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蜀峰路708号山湖苑东区12幢505[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40006984号]房产在上述第一、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