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闽0112民初10143号林锦与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锦诉求如下:1.判令被告陈飞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人民币10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07166.67元);以上合计1207166.67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1月23日15时00分在古槐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