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唐富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831民初228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韩丽偿还借款人民币270000元及违约金(以27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LPR的4倍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韩丽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6年11月26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