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闵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831民初270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何德祥偿还借款本金106800元及利息(以1068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LPR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何德祥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6年11月27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