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公告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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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路霄

本院受理原告张咏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831民初262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李路霄偿还借款人民币700000元及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LPR的1.5倍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路霄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6年11月26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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