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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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可国、程云

本院受理(2026)皖0191民初12071号原告疏国琴诉刘可国、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101205.33元(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1.28%暂计至2026年6月30日,后顺延至款清时止);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因维权支出的律师费7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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