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6)皖0207民初11040号原告汪振俊与被告王园园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汪瑾瑜、王睿宸归原告抚养;3.判令被告每月支付两名孩子抚养费共计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按月支付,每月10日前转账至原告账户,被告有权探望婚生子具体探望方式双方另行协商;4.判令被告支付离婚经济补偿4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沈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