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豫1622民初5775号
本院受理原告朱俊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张贴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王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