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郑强梅、任传胜与被告郑开建及第三人饶家勤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郑开建向原告支付35万范围内包含第三人饶家勤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66220元,并支付利息暂计20748元(一般利息以16622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24日起按年利率3.35%暂计算至2026年4月29日,以后利息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6622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2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暂计算至2026年4月29日,以后利息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函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1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