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洪维权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第三人方庆兵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