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大顺与被告张孝春、吴子龙、第三人张中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