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闽0112民初10109号黄梅与林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梅诉求如下: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以本金1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2026年9月18日为38578元);以上第一、二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暂计人民币148578元。三、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1月20日9时00分在古槐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