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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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腊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文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昊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4768号民事判决书[一、江苏昊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安徽文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56974.7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6974.78元为基数,自2026年4月8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利率的四倍支付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安徽文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江苏昊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独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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