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施维香与被告合肥市庐阳区蓝馨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皖0103民初1161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2026)皖0103民初11611号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600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2026年12月3日下午15:30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