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黑 0204 民初 3903 号原告齐齐哈尔荣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东宇、公主岭市范家屯镇王东宇道路运输户(个体工商户)、刘金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 00 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