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吴昌俊诉被告陈月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9519号诉状副本(摘要: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二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