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黑1283民初3841号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海涛偿还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1085.6元、罚息21735.6元,(利息计至全部贷款本息实际受偿之日止,利息、罚息暂计至 2026年8 月7日);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经本院电话联系、司法专邮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均无法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1月16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海伦市人民法院祥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