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葛继宝诉被告颜高超、张文俊、张金强、王晴晴、颜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5)皖 0111 民初4115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颜高超、颜平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及上诉证据材料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