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任宝贵诉被告李忠海、代春平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解除《土地承包合同》。2.返还承包费33750元。3.支付相应利息30458.22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榆树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28